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规章制度

读者违章处理办法

发布时间:2016年03月02日 17:32  点击:[]

 

图书馆馆藏文献资料及相关设备、设施为公共物品,读者应自觉爱护。如有违章行为按下列规定处理。

 

(一)违规使用校园卡

 

校园卡只限本人使用,如发现转用或代借、盗用他人校园卡,依情节作出相应处理。

 

1.转用校园卡或代借者,暂停双方借阅权限一个月。凭双方有辅导员签字、所在院(部)公章的检讨书到图书馆综合办公室领回证件。

 

2.盗用他人校园卡者,暂停盗用者借阅权限两个月并通报所在院(部),扣留被盗校园卡由失主本人凭有效证件领取。

 

3.如校园卡遗失,在挂失前发生他人冒借情况,概由持证人负责。

 

(二)污损及损坏文献资料

 

1.在借阅的图书资料上划线、圈点、批注、涂画等,但不影响图书内容完整者,令其擦除或修补。若无法擦除或本人无法修补,按每页1元收取污损费,超过10页按赔书处理。

 

2.图书资料被水浸泡,如浸泡范围不足10页,按每页1元收取污损费,超过10页且面积较大按赔书处理。

 

3.严重损毁图书(如撕割、重度污损等),影响图书内容完整者,需购买相同版本的图书赔偿,并交纳每册5元的加工费。不能赔原书者,按原书价5倍赔偿。

 

4.撕毁、遗失图书资料上的条形码,每个需缴纳工本费和加工费合计5元。

 

5.报纸损坏一张,按半月报价赔偿,损坏两张按全月报价赔偿。

 

6.现刊丢失、损坏一本,需赔原刊,不能赔原刊者,按全年成套价赔偿,丢失损坏后全套所余刊物一律不退。

 

7.合订本丢失、损坏一本,按该合订本价格的5倍赔偿。

 

8.在馆内阅读过程中发生的非人为破坏造成的散页、封面或封底脱落等情况,请及时向工作人员说明,查验盖章。

  

(三)偷窃文献资料

 

读者有意将未办理外借手续的图书夹带出相关库室、将图书报刊资料夹带出阅览室者,视为偷窃文献资料,将予以10倍罚款,并交由其所在院(部)处理,在问题未处理完之前,图书馆有权暂停其借阅权。

  

(四)损坏公共设施

 

1.凡在图书馆阅览桌、墙面及其他设施上刻画者,交纳财产损失费10元。

 

2.损坏图书馆各种仪器、设备者,维修费用由当事人负责。如仪器设备损毁程度严重,已无法维修,则需在60天内购回与原物同型号、同规格的仪器设备赔偿,或按原价的5倍赔偿。

 

(五)其他说明

集体借用我馆书刊资料及公物因管理不严损坏或丢失的,由借用单位赔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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