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图书馆馆藏书刊遗失、损坏赔偿办法(补充规定)

发布时间:2023年08月27日 15:53  点击:[]

  

图书馆馆藏书刊的遗失和损坏,是学校财产的损失,也是读者利益的损失。为了进一步维护学校和广大师生的利益,特对馆藏书刊的遗失、损坏赔偿办法修订如下。本办法仅适用于普通图书期刊;馆藏善本、孤本等珍贵图书的遗失、损坏赔偿办法另行制订。

  

本办法202271日起执行。

  

(一)遗失书刊的赔偿

  

1.遗失借出书刊应立即向图书馆声明并积极寻找。在寻找未果的情况下,应以同版(同年、同名、同作者、同出版社)全新书刊进行赔偿并提供正规发票。

  

2.读者赔书后,如找到原书图书馆不予退赔,图书馆盖注销章后,原书归赔偿者所有。

  

3.成套多卷书遗失其中一册或数册,按整套图书赔偿,赔偿后读者不得索取其他卷册书刊。

  

4.遗失精装本,不得以平装本赔偿。

  

(二)遗失书刊的赔款

  

如经努力仍无法获得同版图书进行赔偿,需按以下标准计算赔款:

  

1.2011-至今出版或印刷的图书按图书定价2倍赔偿;

  

2.2001-2010年出版或印刷的图书按图书定价3倍赔偿;

  

3.1991-2000年出版或印刷的图书按图书定价5倍赔偿;

  

4.1990年以前出版或印刷的图书按图书定价10倍赔偿;

  

5.成套图书参照出版年赔书标准,丢失一册,有单价和独立ISBN号的,按单册赔偿;成套多卷书无单价和独立ISBN号的,遗失其中一册或数册,按整套图书价格赔偿,赔偿后读者不得索取其他卷册书刊。

8.外文原版图书、孤本书丢失一册,按成套书的10倍交纳赔偿金;外文赠书按每册100元人民币赔偿。 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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