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图书证(校园卡)管理办法

发布时间:2026年08月24日 15:07  点击:[]

(一)图书证(校园卡)的办理

读者的“校园一卡通”(简称校园卡)即为读者利用图书馆的凭证。 

1.新生入校领取校园卡并参加新生入馆教育后,即可利用图书馆。 

2.教职工读者的图书证(校园卡)由学校卡务中心办理。  

3.进修生、短训人员凭报到证或主管部门的证明,校外人员凭单位介绍信或个人身份证到图书馆规划部(208室)开取证明、到学校卡务中心办理校园卡、再到图书馆规划部开卡后方可正常使用,每卡上交财务押金300元、办卡费14.5元,证件有效期一年。  

(二)图书证(校园卡)的补办

读者校园卡丢失后,应及时到卡务中心挂失补办。 

(三)图书证(校园卡)的使用    

1.作为读者利用图书馆的凭证,校园卡只限本人使用,不得转借他人或由他人代借。  

2.毕业、休学、退学及离校的读者,须将校园卡内的图书全部清还,图书馆方开具证明。 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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